促进会概况

会员章程

赤峰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会员的权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赤峰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是由内蒙古赤峰市民政局登记,内蒙古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的正规化、科学化的社会团体。本促进会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系列文件指示精神,积极发展赤峰市人民的营养健康管理事业,应用科学的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健康管理知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加大健康养生人才培养培训,为社会输送实用性,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健康养生人才,全力推动健康赤峰行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条:协会宗旨:弘扬中医传统养生文化,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营养健康理念,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促进会职能: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推动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团体和个人,通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从健康教育源头抓起,着眼于饮食健康、运动保健、心理健康等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将道德文明和健康知识等融入到大众生活的点点滴滴,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建设健康、文明、富强、民主、幸福、和谐的社会。
第四条:促进会理念:爱国利民、真诚奉献、倡导文明、促进健康。
第五条:促进会主办单位是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feng Health Management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称是CHMIPA)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促进会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下设各个部门组成。
三.理事会委员职则:
(1)参与制定并审核促进会发展目标、工作管理制度、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
(2)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3)积极牵头组织并参与促进会各项活动、提供各方面的资源支持;
(4)积极帮助促进会开展宣传,提升促进会的社会影响力;
(5)定期审核促进会会员入会资格,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6)决定各级机构主要的选(聘)任,决定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
(7)承担其他促进协会发展的相关工作。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六.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七.本促进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促进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八.会长及副会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经营有道,在促进会创新方面多有建树,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促进会工作;
(3)具有超前的健康意识、政治远见和社会洞察力,了解中医传统养生文化,并有建设发展健康事业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精力旺盛,能够在业余时间开展促进会重大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九.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会长承担会长分配的专项工作任务,负责领导开展促进会业务工作,在本促进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落实本促进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促进会的工作计划,承担与本促进会职能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受会长委托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促进会发展的重要文件。
十一、协会下设秘书处,主要职责为日常工作的开展。
1.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2.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聘制,秘书长不能在会长企业中选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3.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4)负责全面、广泛的开展地开展对外合作;
(5)负责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6)负责开展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7)负责统筹安排促进会会员招募、入会和退会等会员管理工作;
(8)负责促进会宣传推广、形象设计等工作;
(9)处理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物。
第八条: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3.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对促进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6.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1/5以上会员代表提出。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促进会采用会员制
凡健康服务类、健康产品类产业、医疗机构(医院、门诊、诊所等)、康复机构(养身馆、美容院等)、健康管理公司、营养咨询公司、健康咨询或健康指导的相关人员、高等医药健康研究院校研究生、本专科大学生以及成人教育本专科大学生均可申请入会,经促进会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入会执行自主报名制或推荐入会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会费收取标准:
免费入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健康服务项目;
3.以促进会个人会员的名义对外宣传;
4.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优先权;
5.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高级会员、VIP会员、至尊会员可拥有本协会会员证书;
7.至尊会员可向本会申请开展相关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享有分配本会共同财产权。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促进会的章程和活动守则;
2.会员应向促进会提供准确详尽的个人资料;
3.个人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进行及时、详尽、准确的变更;
4.按时缴纳相应的活动费用;
5.积极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6.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散布有损促进会形象的言论;
7.积极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8.积极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四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本促进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发展情况调整会费收取的标准;
2.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办促进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八条:本促进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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