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概况

财务管理

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有效的管理本会财务,根据本章程有关财经纪律和本会特点,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行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行业促进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行业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税机关和审计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审计机关。

第六条: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七条: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本促进会的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

第八条: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第九条:本行业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行业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待遇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本行业所有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1000元以内的促进会经费开支应征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和1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促进会经费开支应征得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一次性支出10000以上50000以内应征得会长同意;50000以上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由秘书长预支,一次预支经费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以上应征得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行业促进会银行账户,出纳不得私开促进会账户,不得将促进会经费存入私人账户。

第十四条: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会长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使用促进会经费,允许出纳电话请求会长或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后,先支出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会计应按月盘点出纳的现金,按月核对银行账目。

第十七条:本促进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副会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理事一名,会员代表一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副会长担任。

第十八条:会计和出纳每半年向促进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一次,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查一次会计、出纳的账目,并将审核结果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财务监督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财务账目。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促进会财务收支情况和监督审查情况。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本行业促进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面向本促进会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促进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由本促进会理事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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